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854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854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林娥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柒仟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萬柒仟零伍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蘇炫綺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
合計4,41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