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9年度馬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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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2號
原   告  莊玉婚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敏慧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758,223元【計算式:公告現值8,800元/㎡×
  土地總面積(21.87+495.1)㎡×原告應有部分2/12=
  758,223元,元以下採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8,260元。
二、澎湖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簿
  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三、被告周敏慧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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