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4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4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44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才老媽洗衣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天才老媽洗衣坊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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