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字第12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晶旺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祐慶左邦科技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祐慶即左邦科技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報酬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
,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沒有繳納,本院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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