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字第12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晶旺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祐慶 即左邦科技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祐慶即左邦科技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報酬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
,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沒有繳納,本院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