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766號
原 告 鳳凰時代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維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筱慧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聲請支付命令金額之
半數即新臺幣(下同)14,5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