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752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立苓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1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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