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家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72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家銘違反本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為禁
止對 陳彩雲 實施家庭暴力及騷擾行為之民事通常保護令之裁定,
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0行「另應於108
年7月26日下午3時20分」應更正為「另應於108年7月26日下
午3時30分」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
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