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739號
原 告 騰飛大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啟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淑惠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管理費,
主張被告應給付之管理費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80元,經核
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
500元,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