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小字第292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花小字第29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黎昱
被   告  葉復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
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0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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