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小調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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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373號

聲請人 吳竟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梁懿薰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聲請人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一、聲請人應提出請求新台幣10萬元之細項請求、金額,及計算方式如:㈠財產上損害項目;㈡非財產上損害項目(如精神慰撫金)。

三、應提出上開各項請求之相關單據影本(如請求精神慰撫金,

應提出聲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鷹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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