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384號
聲請人 廖英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淞銘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聲請人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7,820元,僅清償2,500元,剩下維修款5,320元未支付等語,與本件請求相對人蔡淞銘應支付9,320元並不相符,則聲請人應查明本件請求金額是否有誤。
三、聲請人應說明其提出訴訟提告費用1,000元、準備相關費用3,000元之免用統一發票之開立對象為誰?由誰支付該金額?由誰受領該收據?該費用之金額依據為何?並提出上開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