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70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7042號

原告 賴莠蒜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

王仁佑 律師

被告黃昰融

可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盛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柏銓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8月23日上午10時4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狀補正已自強制保險獲理賠之金額及細項,並逕寄被告取執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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