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7042號
原告 賴莠蒜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
王仁佑 律師
被告黃昰融
法定代理人 陳茂盛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柏銓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8月23日上午10時4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狀補正已自強制保險獲理賠之金額及細項,並逕寄被告取執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