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亡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亡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亡字第24號聲請人 黃強毅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 黃遜 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黃遜(民國10年10月4生)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黃遜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強毅之父即失蹤人黃遜(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設籍高雄縣○○市○○街○○○號)於民國89年1月10日自高雄縣○○市○○街○○○號住處外出後即失蹤,雖向警方報案,仍毫無音訊,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聲請人前曾聲請鈞院以96年度家催字第39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該公示催告之公告在中華日報(96年12月22日第B3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之信息,為此依民法第8條及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宣告失蹤人黃遜死亡之判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96年度家催字第39
7號民事裁定影本、中華日報96年12月22日第B3版刊登廣告證明單各1份為證;並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弟暨失蹤人之子黃英晃到庭證稱:「(問:是否知悉黃遜失蹤之情形?)黃遜是我們的爸爸,他自從89年1月10日從家裡(鳳山市○○街○○○號)出去就沒有再回來,也沒有他的消息了。」、「(問:自從本院96年12月13日以96年度家催字第397號裁定對黃遜為死亡之公示催告之後有無他的消息?)沒有。」等語明確(見本院97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家催字第397號公示催告民事聲請卷宗核閱無訛,堪信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本件黃遜確係失蹤,迄今仍生死不明,應堪認定。又聲請人為黃遜之子,自屬利害關係人甚明;而失蹤人失蹤迄今已滿7年,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是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黃遜死亡,應予准許。
四、再查,黃遜自89年1月10日失蹤,計至96年1月10日,已滿
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
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家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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