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6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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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瞿仁秀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
度偵緝字第12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瞿仁秀犯毀損器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瞿仁秀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第
354條毀損器物罪及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以一
行為,同時犯上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第354條毀損器
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毀損器物罪論處。再被告
所犯毀損器物罪與竊盜罪,行為互殊,犯意各別,應予以分
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06條、第354條、第320條第1項、第55條、第50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