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小字第353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投小字第353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歐昭廷
被   告  高春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柒仟玖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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