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建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上字第18號上訴人三一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倪勝雄 被上訴人如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三一營造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核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22,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80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