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更(一)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更(一)字第48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明瑞 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明瑞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葉明瑞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年5月2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8月23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8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謝宏宗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施耀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