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14號原告如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雄 訴訟代理人 周英賢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被告三一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倪勝雄 訴訟代理人 陳慧敏 律師
林敏澤 律師複代理人 李亭萱 律師
吳幸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定安
法官賴文姍法官林岳葳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