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交簡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豐交簡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8
年度偵字第282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各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故
發生後積極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有台中縣后里鄉調解委
員會調解書在卷,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頗具悔
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戒慎,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
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
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三年,以勵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27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書記官
刑法第276條第1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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