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二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二月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庭調查,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趙家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董明惠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