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 對 人  黃漢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8年7月6日,輾轉受讓原
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即相對人被繼承
許維華 之消費借貸債權,聲請人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以
台北榮星郵局第51號存證信函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竟因原址查無此人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新北市○○區○○路○○○號9樓居所地
址查無此人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
提出債權移轉通知函、戶籍謄本及退件信封暨回執等件為證
,且相對人業因遷離戶籍地,未依法辦理遷徙登記,現遭依
法遷入新北市淡水區戶政事務所內設籍,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1件在卷可佐,聲請人顯無從得知相對人真正住居所
而為送達,因認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 林簡易庭
法官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毓絹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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