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相 對 人 林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
人之本金債權及其該債權一切權利,前於民國100年1月19
日讓與予聲請人,惟因相對人戶籍設於戶政機關,無法合法
送達予相對人通知上開債權移轉情事,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確設於屏東縣屏東市戶政事
務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
書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