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57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70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副局長法定代理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4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5,2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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