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70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副局長法定代理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4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5,2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