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15號
原告 郁嵐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書記官林宜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15號
原告 郁嵐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書記官林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