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建築執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號抗告人即原告 林淑嬛 (即如附表所示93名原告之被選定當事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宜蘭縣政府間建築執照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蘇嫊娟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書記官蔡逸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