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О九號
自訴人永欣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自訴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茲查自訴人主張其為被告等二人侵害之新型專利,已據被告乙○擔任負責人之國竺企業有限公司提出舉發案,現已進入行政訴訟程序,有被告等二人提出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書狀收據一件為證。因前揭行政訴訟審理結果,將影響本案被告等二人罪責成立與否之判斷,爰依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第九十四條規定,諭知本案於上開舉發案行政訴訟確定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業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秋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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