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674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676號原告 梁凱超 被告 吳俊沂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曾佩琦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