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56號原告 林志龍 被告 陳國銘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105年度易字第7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李婉玉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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