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54號原告 江明山 被告 林安文
謝全 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63,380元【即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3,500元×面積(77.71平方公尺+54.97平方公尺)+系爭建物課稅現值545,
400元=3,663,3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33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