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5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541號原告 鄭善宇 被告 張基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388號妨害秘密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基文被訴妨害秘密案件,業經刑事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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