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1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新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新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刑人林新發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均經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可參。其中附表編號1、2、4、6至8、11、12、15、19至2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之罪所處之刑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業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05年7月11日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怡吟┌──────────────────────────────────────────────────────┐│附表:受刑人林新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民國/新臺幣】│├─┬──┬──────┬────┬────┬─────────────┬─────────────┬────┤│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竊盜│有期徒刑3月│104年7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4年度│104年9月│臺灣彰│104年度│104年10│應執行有││││,如易科罰金│16日│104年度│化地方│簡字第13│23日│化地方│簡字第13│月23日│期徒刑4││││,以1000元折││速偵字第│法院│82號││法院│82號││月││││算1日││2069號││││││││├─┼──┼──────┼────┼────┼───┼────┼────┼───┼────┼────┤彰化地檢││2│竊盜│有期徒刑2月│104年7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4年度│104年9月│臺灣彰│104年度│104年10│104年執││││,如易科罰金│18日│104年度│化地方│簡字第13│23日│化地方│簡字第13│月23日│字第6267││││,以1000元折││速偵字第│法院│82號││法院│82號││號││││算1日││2069號││││││││├─┼──┼──────┼────┼────┼───┼────┼────┼───┼────┼────┼────┤│3│施用│有期徒刑7月│104年7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4年度│104年11│臺灣高│104年度│104年12│彰化地檢│││毒品││8日│104年度│化地方│審訴字第│月3日│等法院│上訴字第│月26日│105年執││││││毒偵字第│法院│566號││臺中分│1614號││字第461││││││1066號││││院│││號│├─┼──┼──────┼────┼────┼───┼────┼────┼───┼────┼────┼────┤│4│施用│有期徒刑4月│104年7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4年度│104年11│臺灣高│104年度│104年12│彰化地檢│││毒品│,如易科罰金│8日│104年度│化地方│審訴字第│月3日│等法院│上訴字第│月8日│105年執││││,以1000元折││毒偵字第│法院│566號││臺中分│1614號││字第462││││算1日││1066號││││院│││號│├─┼──┼──────┼────┼────┼───┼────┼────┼───┼────┼────┼────┤│5│施用│有期徒刑8月│104年8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4年度│104年11│臺灣高│104年度│104年12│彰化地檢│││毒品││5日│104年度│化地方│審訴字第│月3日│等法院│上訴字第│月26日│105年執││││││毒偵字第│法院│614號││臺中分│1615號││字第457││││││1262號││││院│││號│├─┼──┼──────┼────┼────┼───┼────┼────┼───┼────┼────┼────┤│6│施用│有期徒刑4月│104年8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4年度│104年11│臺灣高│104年度│104年12│彰化地檢│││毒品│,如易科罰金│6日│104年度│化地方│審訴字第│月3日│等法院│上訴字第│月8日│105年執││││,以1000元折││毒偵字第│法院│614號││臺中分│1615號││字第458││││算1日││1262號││││院│││號│├─┼──┼──────┼────┼────┼───┼────┼────┼───┼────┼────┼────┤│7│施用│有期徒刑5月│104年2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4年度│104年9月│臺灣高│105年度│105年2月│應執行有│││毒品│,如易科罰金│8日│104年度│化地方│易字第41│30日│等法院│上易字第│18日│期徒刑9││││,以1000元折││毒偵字第│法院│4號││臺中分│159號││月││││算1日││696號等││││院││││├─┼──┼──────┼────┼────┼───┼────┼────┼───┼────┼────┤彰化地檢││8│施用│有期徒刑5月│104年3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4年度│104年9月│臺灣高│105年度│105年2月│105年執│││毒品│,如易科罰金│8日│104年度│化地方│易字第41│30日│等法院│上易字第│18日│字第1333││││,以1000元折││毒偵字第│法院│4號││臺中分│159號││號││││算1日││696號等││││院││││├─┼──┼──────┼────┼────┼───┼────┼────┼───┼────┼────┼────┤│9│竊盜│有期徒刑8月│104年7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4年度│104年12│臺灣高│105年度│105年2月│應執行有│││││27日│104年度│化地方│易字第65│月29日│等法院│上易字第│25日│期徒刑1││││││偵字第86│法院│3號││臺中分│192號││年2月││││││82號等││││院││││├─┼──┼──────┼────┼────┼───┼────┼────┼───┼────┼────┤彰化地檢││10│竊盜│有期徒刑7月│104年10│彰化地檢│臺灣彰│104年度│104年12│臺灣高│105年度│105年2月│105年執│││││月6日│104年度│化地方│易字第65│月29日│等法院│上易字第│25日│字第1756││││││偵字第86│法院│3號││臺中分│192號││號││││││82號等││││院││││├─┼──┼──────┼────┼────┼───┼────┼────┼───┼────┼────┼────┤│11│竊盜│有期徒刑3月│104年10│彰化地檢│臺灣彰│104年度│104年12│臺灣高│105年度│105年2月│應執行有││││,如易科罰金│月1日│104年度│化地方│易字第65│月29日│等法院│上易字第│25日│期徒刑6││││,以1000元折││偵字第86│法院│3號││臺中分│192號││月││││算1日││82號等││││院││││├─┼──┼──────┼────┼────┼───┼────┼────┼───┼────┼────┤彰化地檢││12│竊盜│有期徒刑4月│104年10│彰化地檢│臺灣彰│104年度│104年12│臺灣高│105年度│105年2月│105年執││││,如易科罰金│月2日│104年度│化地方│易字第65│月29日│等法院│上易字第│25日│字第1757││││,以1000元折││偵字第86│法院│3號││臺中分│192號││號││││算1日││82號等││││院││││├─┼──┼──────┼────┼────┼───┼────┼────┼───┼────┼────┼────┤│13│施用│有期徒刑8月│104年6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4年度│105年1月│臺灣彰│104年度│105年3月│應執行有│││毒品││10日│104年度│化地方│審訴字第│20日│化地方│審訴字第│5日│期徒刑1││││││毒偵字第│法院│861號││法院│861號││年││││││1390號等││││││││├─┼──┼──────┼────┼────┼───┼────┼────┼───┼────┼────┤彰化地檢││14│施用│有期徒刑7月│104年5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4年度│105年1月│臺灣彰│104年度│105年3月│105年執│││毒品││14日│104年度│化地方│審訴字第│20日│化地方│審訴字第│5日│字第2013││││││毒偵字第│法院│861號││法院│861號││號││││││1390號等││││││││├─┼──┼──────┼────┼────┼───┼────┼────┼───┼────┼────┼────┤│15│施用│有期徒刑5月│104年5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4年度│105年1月│臺灣彰│104年度│105年3月│彰化地檢│││毒品│,如易科罰金│14日│104年度│化地方│審訴字第│20日│化地方│審訴字第│5日│105年執││││,以1000元折││毒偵字第│法院│861號││法院│861號││字第2014││││算1日││1390號等│││││││號│├─┼──┼──────┼────┼────┼───┼────┼────┼───┼────┼────┼────┤│16│施用│有期徒刑10月│104年8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5年度│105年3月│臺灣彰│105年度│105年4月│應執行有│││毒品││29日│104年度│化地方│審訴字第│30日│化地方│審訴字第│26日│期徒刑1││││││毒偵字第│法院│83號││法院│83號││年2月││││││1389號││││││││├─┼──┼──────┼────┼────┼───┼────┼────┼───┼────┼────┤彰化地檢││17│施用│有期徒刑7月│104年8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5年度│105年3月│臺灣彰│105年度│105年4月│105年執│││毒品││26日│104年度│化地方│審訴字第│30日│化地方│審訴字第│26日│字第2425││││││毒偵字第│法院│83號││法院│83號││號││││││1389號││││││││├─┼──┼──────┼────┼────┼───┼────┼────┼───┼────┼────┼────┤│18│施用│有期徒刑10月│104年10│彰化地檢│臺灣彰│105年度│105年4月│臺灣彰│105年度│105年5月│彰化地檢│││毒品││月6日(聲│104年度│化地方│審訴字第│12日│化地方│審訴字第│3日│105年執│││││請書誤載│毒偵字第│法院│157號││法院│157號││字第2581│││││為4日)│1651號│││││││號│├─┼──┼──────┼────┼────┼───┼────┼────┼───┼────┼────┼────┤│19│施用│有期徒刑6月│104年10│彰化地檢│臺灣彰│105年度│105年4月│臺灣彰│105年度│105年5月│彰化地檢│││毒品│,如易科罰金│月4日(聲│104年度│化地方│審訴字第│12日│化地方│審訴字第│3日│105年執││││,以1000元折│請書誤載│毒偵字第│法院│157號││法院│157號││字第2582││││算1日│為6日)│1651號│││││││號│├─┼──┼──────┼────┼────┼───┼────┼────┼───┼────┼────┼────┤│20│竊盜│有期徒刑4月│104年8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5年度│105年5月│臺灣彰│105年度│105年6月│彰化地檢││││,如易科罰金│25日│104年度│化地方│簡字第67│12日│化地方│簡字第67│14日│105年執││││,以1000元折││偵字第10│法院│2號││法院│2號││字第3629││││算1日││290號│││││││號│├─┼──┼──────┼────┼────┼───┼────┼────┼───┼────┼────┼────┤│21│竊盜│有期徒刑4月│104年8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4年度│105年5月│臺灣彰│104年度│105年6月│彰化地檢││││,如易科罰金│24日│104年度│化地方│簡字第64│12日│化地方│簡字第64│14日│105年執││││,以1000元折││偵字第79│法院│8號││法院│8號││字第3643││││算1日││31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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