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選字第14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智銘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政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度選字第14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