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3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3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381號聲請人櫻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姿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
法官匡偉法官賴武志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96年度催字第15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三僑實業股份有土地銀行忠孝分行│96年5月15日│372,579元│CB0000000│││限公司 廖偉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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