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7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7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793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重文 債務人 鄭詠尹 債務人 鄭詠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其中本金新臺幣捌拾貳萬壹仟陸佰陸拾肆元,其違約金按期計收,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0793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821,664元│107年9月20日起至108年2│1.69%│107年10月21日││││月8日止│││││├───────────┼───────────┤││││108年2月9日起至109年2│1.96%│││││月8日止│││││├───────────┼───────────┤││││109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2.15%│││││止│││├──┼────────────┼───────────┼───────────┼───────────┤│002│918,336元│107年9月20日起至108年2│1.69%│107年10月21日││││月8日止│││││├───────────┼───────────┤││││108年2月9日起至109年2│1.96%│││││月8日止│││││├───────────┼───────────┤││││109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2.15%│││││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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