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9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甲○○」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茲原告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