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6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英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香水玖拾陸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英順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調偵字第139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並已於民國109年5月29日期滿。扣案有近似「j`adore」商標圖樣之香水96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5月30日以108年度調偵字第1393號為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近似「j`adore」商標圖樣之「j`ader」香水96瓶,經鑑定為仿冒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乙節,有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資料各2份、扣案仿冒香水照片4張在卷可憑(見108年度偵字第7248號卷第24至26頁、30、63頁),揆諸前揭規定,扣案之前揭香水96瓶,即應予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修渝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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