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2947號
上訴人即
被告李沛䭲(即 李沛潔 )
上列上訴人李沛䭲(即李沛潔)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肆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