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29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2947號

上訴人即

被告李沛䭲(即 李沛潔

上列上訴人李沛䭲(即李沛潔)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肆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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