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全字第206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阮崇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以新台幣10萬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台幣30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台幣30萬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千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即聲請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信用貸款契約書、收息紀錄查詢表等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但所述假扣押原因,則釋明不足。不過,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此擔保足以補釋明不足,故酌定相當擔保准許,並依法宣示債務人即相對人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的條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徐宏華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