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182號原告甲0000000
avi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 律師被告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