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5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普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普翔公司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自應以原告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伍仟肆佰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肆仟肆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