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6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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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66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蔡金鈴
被   告  吳進福
       李昭瑢
訴訟代理人  吳雯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5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吳進福、李昭瑢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貳拾貳
元,及如附表編號一號至四號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吳進福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元,及如附表編號五
號至六號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訴外人吳雯婷積欠就學借款如附表編號1號至6號所示之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由被告吳進福擔任附表編號1號至6號債
務之連帶保證人,由被告李昭瑢擔任附表編號1號至4號債務之連
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書、
撥款通知書、就學帳卡明細表等件為證,復為被告李昭瑢所不爭
執,被告吳進福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雖
被告李昭瑢另以請求分期清償等語置辯,惟為原告所拒,是被告
李昭瑢所辯,尚難憑採。從而,本件原告之請求核屬正當,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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