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10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 為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義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156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又原告起訴狀所陳報被告之住所,本院司法文書無法送達,
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周義宏目前之住居所及提出被告周義宏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