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10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義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156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又原告起訴狀所陳報被告之住所,本院司法文書無法送達,
  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周義宏目前之住居所及提出被告周義宏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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