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金簡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金簡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訴訟代理人  陳榮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雅涵 (原名 林麗芬 )間請求返還融資借
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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