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780號
原 告 陳孟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清義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經原告於民國103年5月2日具狀追加後,應核定為217,
8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1,000元,尚應
補繳1,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