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小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103年度湖小字第185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蕭宏澤
       張婉
被   告  陳文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玖仟叁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
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受讓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不良債權之
事實,業經提出國民現金卡申請書、國民現金貸款約定事項
、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報紙公告等影本及國民現金貸
款融資查詢為證,被告復未到庭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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