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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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3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務人 秦復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陸萬伍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零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零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