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世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世昌(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是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權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合併定執行刑,至已請求定執行刑後,得否撤回其請求及撤回之期限為何,雖法無明文,然該規定係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維其受刑利益,並非科以選擇之義務,在其行使該請求權後,自無不許撤回之理,惟為避免受刑人於裁定結果不符其期望時,即任意撤回請求,而濫用請求權,影響法院定執行刑裁定之安定性及具體妥當性,其撤回請求之時期自應有合理之限制,除請求之意思表示有瑕疵或不自由情事,經證明屬實之情形者外,應認管轄法院若已裁定生效,終結其訴訟關係,受刑人即應受其拘束,無許再行撤回之理,俾免因訴訟程序反覆難以確定,致影響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並間接敦促受刑人妥慎行使其請求權,以免影響法之安定性。反之,倘受刑人於管轄法院裁定生效前,已撤回其請求,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即不得對其併合處罰,俾符保障受刑人充分行使上述選擇權之立法本旨,並兼顧罪責之均衡(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447號、113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
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中,其中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前揭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之請求,檢察官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因符合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臺灣臺中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詢問受刑人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時,其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在調查表中欄位勾選「是」,請求就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且就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有無意見進行陳述(例如:定刑範圍、希望法院如何定刑之具體理由)欄位勾選「無意見」,並簽名捺指印,有上開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然經本院於裁定前訊問受刑人關於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時,受刑人陳述意見略以:我另外一件已於113年9月26日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867號判決上訴駁回,這一件跟附表所示各罪本來就是同一個案件的數罪,我希望一起定應執行刑,對我比較有利等語,有本院訊問筆錄(見本院卷第73至74頁),顯見受刑人於本院裁定前已變更意向,除本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外,尚欲與上開確定案件一併請求定其應執行刑,是受刑人之真意係欲以上開陳述撤回其先前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揆諸前揭說明,受刑人既在本院裁定生效前,已先行撤回定執行刑之請求,本院即不得對其併合處罰;從而,本件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尚安雅法官許冰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附表:受刑人張世昌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脫逃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3次)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①112/09/04②112/09/05③112/09/04112/10/0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831、18716、18828、19493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831、18716、18828、1949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030號112年度訴字第1030號判決日期113/03/13113/03/13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030號112年度訴字第1030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4/22(撤回上訴)113/04/22(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中高分檢113年度執字第59號編號34罪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2/09/26112/09/2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831、18716、18828、19493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831、18716、18828、1949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030號113年度上訴字第463號判決日期113/03/13113/07/18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030號113年度上訴字第463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4/22(撤回上訴)113/07/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中高分檢113年度執字第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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