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勞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字第43號原告 鄭莉楨 被告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黃胤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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