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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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98年7月16日以98年度板簡字第1330號判決相對人
勝訴,應由聲請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
三、惟聲請人嗣後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本院第二審民事普通庭於
98年10月14日以98年度簡上字第158號判決原判決廢棄;被
上訴人即原告在第一審簡易之訴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
由被上訴人即本件之相對人負擔。
四、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
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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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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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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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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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 │ 2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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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2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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