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秩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壢秩字第902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11月10日中警分刑社字第09877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
貳仟元。扣案 之愷 他命壹拾貳包併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壹拾貳只
(驗餘毛重伍點柒柒公克)、愷他命肆瓶包併同無法析離之包裝
瓶肆只(驗餘重柒點伍伍公克),均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10月17日早上8時許。
(二)地點:桃園縣中壢市內某處。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98年10月17日下午1時17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
里○○路○○號前查獲,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等在卷
可佐;
(三)扣案之愷他命12包、4瓶;
(四)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份、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份附卷可
稽。
三、扣案之愷他命12包、4瓶,應一體視為查禁物,依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宣告沒入。又扣案之
玩具手槍1把、彈匣1個、仿空彈殼1顆,係被移送人另涉犯
刑法案件之證物,宜由刑事法院或檢察官另依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或處分沒收之,本院爰不另為宣告。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廣于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薛福山

更多裁判書